根据你提供的两条搜索结果,内容如下:
📖 检索结果概述
两条结果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官方全文文本:
- 结果一:现行有效版本(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后文本),其中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3条至第108条)完整呈现,是诉前财产保全最核心、最新的法律依据。
- 结果二:2012年修正的历史版本(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应条文为第81条(证据保全)、第100条至第105条,可用于对照条文序号的历史变化。
⚖️ 与「诉前财产保全」直接相关的条文要点(以现行版本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核心条款):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诉讼中的保全(诉中保全),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情况紧急的同样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 结论
你的检索命中了权威官方来源,法条原文可直接引用并供读者核实,出处口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2023年修正文本)」,适用于撰写诉前保全主题文章时的法律依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