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钢板钢钉去做伤残鉴定,测出来的等级大概率偏低,白做的可能性很大。骨折内固定没有取出、功能也没有锻炼到位,鉴定人面对一个活动受限的关节,分不清受限来自伤情本身还是体内的固定物,只能从严评定。什么时候做鉴定,取决于取内固定手术排在什么时候,这两个日子要倒着推出来安排。
交通事故里锁骨、胫骨、股骨、桡骨这类骨折,手术治疗普遍采用钢板螺钉或髓内钉固定。内固定物在体内存留期间,伤情在医学上还没有走到终点,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往往还在后面等着。这个阶段去做伤残鉴定,会碰到两个麻烦。
第一个麻烦是鉴定机构可能直接不受理。鉴定实务中普遍要求鉴定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总则部分对此有明确要求,其第4.2条规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体内带着钢板钢钉,二次手术尚未进行,很难说已经达到临床效果稳定,不少鉴定机构会以此为由退案或者建议暂缓。读者可以自行检索该标准原文核对这一条文。
第二个麻烦更隐蔽,也更容易被当事人低估,就是鉴定做出来了,等级却偏低。下面单独展开讲。
四肢骨折靠近关节的案子,伤残等级很大程度靠关节活动度说话。鉴定人拿量角器测屈伸、内收外展、旋转,把实测值和健侧对比,再对照分级标准的条款确定等级。问题就出在这个测量环节。
钢板和螺钉固定在骨骼上,邻近的肌肉、肌腱滑动会受影响,关节活动自然打折扣。患者出于怕疼和怕断板的顾虑,也会下意识地少动。这时候量出来的活动受限,一部分来自骨折对关节面、周围软组织的真实破坏,一部分来自体内固定物的机械阻挡和术后的保护性制动。这两部分在测量台上是混在一起的,鉴定人没有办法用仪器把它们拆开。
鉴定人的处理办法只能是保守。既然无法确认受限的永久性,就只能剔除无法归因于损伤本身的部分,按能够确认的伤情从严评定。结果就是同样的伤,钢板在体内时测是一个等级,取出内固定、经过系统功能锻炼后再测,受限仍然存在,这时候的受限才属于伤情本身的后果,才能完整计入评定。两次测量的等级差距,在涉及关节面的骨折里并不罕见。
还有一种更被动的情况:鉴定意见书里写明「内固定在位,建议取出后重新鉴定」。拿到这样一份意见书,等于花了鉴定费买了一张待作废的纸,对方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对这份意见提出异议,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的可能性很高。一来一回,几个月时间搭进去,鉴定费可能要出两回。
所以内固定在位期间急于鉴定,图的多半是早点拿到意见书早点安心,实际换来的往往是一份等级偏低或者效力存疑的文书。赔偿项目里残疾赔偿金按等级计算,等级差一级,赔偿数额差一个台阶,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既然鉴定要等内固定取出之后,那真正的决策点就落在二次手术的排期上。这一步建议和主治医生、办案律师一起倒着推。
倒推的起点是鉴定申请日。先想清楚希望在什么时候拿到鉴定意见,比如计划在某个季度提起诉讼,鉴定意见最好在此之前一到两个月到手。从鉴定申请日往前推,留出术后功能锻炼期,四肢骨折取出内固定后,关节功能的恢复和稳定通常需要一到三个月,具体以医嘱为准,锻炼不到位就去鉴定,测出来的活动度同样不能反映真实后果。再从功能锻炼期往前推,就是取内固定手术本身的日子。
取内固定的时机由医生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临床上常见在首次手术后一年上下,具体部位差异很大,上肢和下肢、简单骨折和累及关节面的骨折各不相同,这个时间必须以主治医生的判断为准,当事人不能自己拍板提前。能做的是把主观能动性用在排期上:复查时主动和医生沟通取板的大致窗口,再把这个窗口和鉴定计划对齐,避免出现手术排期和鉴定申请互相打架的局面。
举例来说,假设医生评估取板窗口在首次术后十二个月前后,术后锻炼期按两个月算,鉴定申请日就大致落在术后十四个月附近。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这些环节律师会在诉讼中处理,当事人要盯住的就是这条时间线上的三个节点:手术日、锻炼完成日、鉴定申请日。三个日子定下来,全案节奏就有了骨架。
顺带说一个和时机直接相关的赔偿细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鉴定做早了、定残日提前了,持续误工的计费时间也跟着缩短。这一条的原文同样可以公开检索核实。
有一部分伤者的情况特殊。某些部位的固定物取出风险大于收益,或者患者年龄、身体状况不允许再挨一刀,医生会明确建议长期留置甚至终身不取。这类案子如果死等取板,等于永远等不到鉴定窗口。
实务上的通行做法是,由主治医院出具内固定不宜取出或者无需取出的书面医疗意见,凭这份意见向鉴定机构说明治疗已经终结、后续不存在影响功能评定的手术安排。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按什么口径受理,各地掌握不完全一致,申请前最好先与拟委托的鉴定机构沟通确认材料要求。拿着医疗意见去沟通,和空口说「医生说不用取」,得到的答复完全是两回事。
还有一类是取出后功能反而更差的情形,这类争议较大,更需要鉴定时机上的谨慎安排,具体方案应当由律师结合病历和医嘱逐案判断,本文不展开。
「临床效果稳定」听起来抽象,落到骨折内固定的案子上,可以抓三个看得见的信号。
一是复查影像显示骨折愈合良好,内固定物位置正常,主治医生明确表示可以安排取出手术。二是取出手术已经完成,医嘱确认恢复顺利。三是功能锻炼期结束,关节活动度趋于稳定,连续复查两次数据没有明显变化。三个信号都齐了,鉴定窗口基本就到了。
反过来,只要医生还在说「再观察观察」「下次复查再看」,就说明治疗没有终结,这个阶段递交鉴定申请大概率被退回。着急没有用,把复查做规律、把功能锻炼做扎实,才是这个阶段真正该干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伤残等级为基础,等级定得准不准,直接决定这一项能拿回多少。鉴定时机管理得好的当事人和随手就做鉴定的当事人,最后拿到的赔偿可能差出可观的数额。
涉及鉴定时机和二次手术排期的案子,建议在取板手术排期确定之前就咨询律师,让诉讼规划和医疗节奏对齐。武汉地区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
委托前建议通过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官方公示渠道核实律师执业信息,面谈时带上完整的病历、影像资料和事故认定材料,让律师对鉴定时机的判断建立在真实病历之上。
伤残鉴定这份文书一旦作出,想推翻的代价远比做之前多想一周的代价高。钢板还在体内,就先和医生把取板的日子定下来;取板的日子定了,就把锻炼期和鉴定申请日倒着排出来。日子排对了,等级才测得准,等级测准了,赔偿才算得清。伤是急不来的,赔偿同样是急不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