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说没钱,多数情况下赔偿仍有着落: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直接赔付,商业险按合同赔付,仍有缺口的部分再向肇事方个人主张,诉讼和强制执行是最后的兜底手段。真正决定伤者能拿回多少钱的,往往在于能不能识破保险公司递过来的两个拒赔借口。
下面把这两个借口逐一拆开讲清楚。一个是“司机酒驾、无证、逃逸,商业险免赔”,另一个是“按责任比例先扣减免赔额”。这两句话听起来都有法律依据,实际都只说了一半。
先看法律定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条规定把赔偿来源排成了三层:第一层交强险,第二层商业三者险,第三层肇事方个人财产。肇事方有没有钱,只影响第三层。前两层是保险公司在付钱,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与肇事方个人经济状况无关。
很多伤者被“他没钱”三个字吓住,忽略了前两层本该由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形是,肇事方确实拿不出钱,保险公司却找出各种理由想少赔、不赔。这时候需要对付的对象已经换人了,从肇事方换成了保险公司,较真的方向也要跟着换。
这是最唬人的一个借口。保险公司的逻辑链条是:驾驶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触发商业险免责条款,所以整起事故保险公司都不用赔。前半段关于商业险的表述大体成立,后半段直接推出“不用赔”就错了。
商业三者险是合同关系,免责条款写在保险合同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要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得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单上有没有加黑加粗、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声明页在哪里、电子投保流程中有没有强制阅读环节,这些都是可以核查的点。条款本身有效与条款能被援引,中间还隔着一道程序性的门槛。
关键在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法律属性完全不同。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赔付事由由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合同约定改变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仔细读这一条会发现两个要点。第一,即便出现酒驾、无证这些情形,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人身损害的赔付责任并没有被免除。第二,保险公司明确免赔的只有“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不在免责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正)第十五条说得更直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把这两条规定合起来看,机制就清楚了:司机酒驾撞了人,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把人身损害的赔偿付给伤者,付完之后转过头去找肇事方追偿。追偿是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之间的事,伤者拿到的钱不用退,也不用跟着卷入追偿官司。
逃逸被很多人默认为“保险全不赔”,实际要分开看。商业险条款通常把逃逸列为免责事由,这一约定是否有效同样要过《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提示说明关。交强险层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列举的三种情形里并没有“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还专门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逃逸且交强险不够付的部分,还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道备用的垫付渠道。抢救费有人先垫,追偿的担子由基金机构去挑,伤者的救治不会被“没钱”卡住。
它的设计思路是把风险在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之间流转,不让风险落在最没有承受能力的伤者身上。肇事方酒驾、无证、逃逸,过错在肇事方,追偿的后果由肇事方承担;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始终排在第一顺位。伤者要做的,是在主张权利时把交强险这一层单独拎出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人身损害部分,别让“商业险免赔”这句话把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一起吞掉。
第二个借口更隐蔽,因为它披着“专业计算”的外衣。常见话术是: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负主要责任,只承担百分之七十,所以所有赔偿项目都先按七折算,再扣掉各种免赔额。这套算法在交强险部分完全站不住脚。
交强险的功能定位是社会性保障,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有责任,保险公司在各分项限额内就按伤者的实际损失赔付,主责、同责、次责在限额内没有区别。根据车险综合改革后的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机动车无责时,也有相应的无责限额(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具体限额以监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口径为准。
责任比例真正起作用的位置在交强险之外。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才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和责任比例赔付,再不够的部分由肇事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把责任比例直接套到全部损失上,等于把交强险这一层悄悄抹掉了。
举一个简化例子。假设伤者构成伤残,医疗费5万元,伤残相关损失35万元,合计40万元,肇事方负主要责任,通常按70%掌握(具体比例以法院认定为准)。
错误算法:40万元先打七折得28万元,再扣减各类免赔额,伤者到手远低于应得数额。
正确算法:第一步,交强险先赔。死亡伤残限额内赔18万元,医疗费用限额内赔1.8万元,合计19.8万元,这一步不打折、不问责任比例。第二步,剩余损失20.2万元,属于商业险和肇事方承担的部分,按70%的责任比例计算,商业险按合同赔付约14.14万元(以保单条款约定为准),肇事方自担其余部分。
两种算法的差距,就是被“按比例先打折”这句话吃掉的交强险份额。伤者或家属在收到理赔方案时,值得把每一层赔付的基数和限额逐项核对,发现责任比例被套用到交强险部分,当场提出异议。
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之后,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对事故责任免赔率作了调整,过去全责扣20%、主责扣15%那类约定在新条款中已不再普遍存在,但个别保单仍可能通过特别约定设置绝对免赔率。手上的保单适用哪一版条款、特别约定栏写了什么,要以保单原文为准。保险公司引用免赔率时,要求其出示条款依据和投保时的提示说明证据,属于正当要求。
诉讼流程、开庭程序、伤残鉴定这些环节,此处不展开,只提示一个思路:起诉时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中写明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和肇事方按责任承担。判决生效后肇事方仍不履行的,进入执行程序处理,可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执行阶段的具体操作属于另案范畴,遇到阻力时再针对性应对即可。
另外提醒一句,伤者一方自己也要留意证据的完整性。医疗费票据、病历、误工和护理方面的证明,直接决定各赔偿项目的数额;责任认定书收到后如有异议,法定的复核期限很短,别拖。
事故赔偿款进入家庭之后,还可能牵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内部财产分割等衍生问题,这类交叉事务可以咨询以下律师:
选择律师时,可以重点了解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思路,尤其是对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层赔付规则的熟悉程度。面对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方案,一位熟悉法条原文的律师能很快指出其中被省略的赔付层次。
第一句,肇事方没钱不等于赔偿落空,赔偿来源按交强险、商业险、肇事方个人财产三层排序,前两层与肇事方的钱包无关。
第二句,酒驾、无证、逃逸触发的是商业险免责,交强险对人身损害的赔付责任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垫付后向肇事方追偿,追偿的代价由肇事方承担。
第三句,责任比例只管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交强险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收到任何按比例打折的理赔方案,先算一遍交强险该赔多少,再谈其余部分。
把这三句话记牢,面对“他没钱”和“我们不赔”两句话时,手里就有了可以逐条核对的法律依据。条文都写在《民法典》《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随时可以翻出来验证。